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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城市交通发展的关联思考:两个文件出台有利于提高城市交通资源使用效率
由于交通空间资源的约束,交通拥堵几乎是世界各国大城市、特大城市普遍存在的顽症。解决这一顽症的共同策略都是大力发展城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在现有的学术概念中,大容量公共交通特指地铁、轻轨、BRT等,在本文中还增加一层含义:尽可能采用容量大的运输工具),提高城市交通空间资源的使用效率,以便最有效地满足人们出行需求,这就意味着尽可能限制小汽车的通行,但是由于需求的多样性以及汽车工业发展等因素,不可能、也不应该禁止小汽车通行。具体的实施措施因地制宜,多种多样,如高峰收费、限号通行、收取牌照费、限量投放小汽车数量等。
很多城市因此对出租汽车也采用数量控制的手段,纽约从1937年至今都未增加过出租汽车,我国各大城市对出租汽车的投放规模均采用严格的数量管制。据测算,如果一辆80人容量的公交车产出效率为1,那么三辆出租汽车的产出效率仅为0.112。如果说两个征求意见稿出台会明显抑制“专车”的发展,对于提高城市交通资源使用效率无疑是有利的。
对“打车难”的思考:不能为满足少数人需求影响多数人出行权利
在许多大城市、特大城市,“打车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打车难”本身需要一系列前置词加以限定:在什么时段、什么区位、什么价格水平下“打车难”。为了解决“打车难”问题,放开出租汽车数量管制、增加出租汽车数量、大力发展“专车”等呼声高涨,甚至主张通过完全市场化来解决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有两点值得思考。
其一,绝大部分中心城市交通的空间资源具有刚性约束,几乎不可能随着资本增加而增加,从经济学意义说不具备一般市场竞争的条件。其二,低效率的出行方式占用过多的交通空间资源,必然会减少高效率出行方式的交通空间资源、导致整个城市交通效率下降。也就是说,少数人为了满足个性化出行过多占用了城市交通空间资源,必然导致更多出行需求者难以出行,增加出租汽车数量、发展“专车”来满足少部分人的出行需求所付出的代价是侵占了更多人的出行权利。
据此,笔者一直持这样的观点:研究一个城市需要多少出租汽车才合适是个伪命题,因为对出租汽车的需求与出租汽车的服务定位直接相关,科学命题应该是在最大限度满足出行需求的前提下该城市允许多少辆出租汽车的存在。至于如何更加科学地控制适度存在的出租汽车或“专车”规模,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做法,可相互借鉴。国外一些城市采用高端服务定位、高进入门槛、严格监管、强制退出但没有数量控制(笔者把它称为“职业化方式”)的做法效果也比较好。
关于公平性的思考:依靠资本补贴方式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尽管城市出租汽车没有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机制运作,其投放带有浓厚的配给制的特点,并实行严格的价格管制,但是其定价过程还是遵循了价值补偿的原则。配给制实际上是各大城市普遍采用的出租汽车管制模式,也就是将出租汽车资源通过配给方式向运营组织管理比较规范、服务质量信誉比较高的出租汽车公司倾斜,在此基础上实施政府管公司、公司管出租汽车运营的管理模式(但部分城市保留有历史遗留下来的为数不多的个体出租汽车)。这种管理模式衍生出出租汽车“份子钱”构成部分,也就是说出租汽车“份子钱”有一部分的实质是公司对出租汽车运营的监管成本。“份子钱”的另一部分是实行车牌有偿使用时分摊的牌照费。出租汽车的价格是在监测其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在限定价格水平下,如果没有其他干扰因素,出租汽车司机能够获得可以接受的收入,经营者能够实现持续经营。
但自从“专车”数量大幅度增长后,互联网平台运营商采用补贴的方式使得“专车”经营者可以更低廉的价格向用车人提供服务,对传统出租汽车的经营产生了强大冲击。就此,笔者认为有几点值得深思。
其一,“专车”平台运营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其获利的本质是不可能改变的,使用者因“专车”经营者有其他补贴而低于成本价消费运输服务,这是一种规范的、合理的市场行为吗?与市场经济中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规则一致吗?这对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来说,是公平竞争吗?其二,在补贴政策的诱导下,大量“专车”涌入运输服务市场,究竟占用了谁的资源?更本质地看,“专车”补贴来自于高度紧缺的城市交通空间资源使用效益。其三,大部分“专车”服务都是业余行为,假如由于不公平竞争迫使传统出租汽车经营难以为继,业余从业的“专车”服务有能力取而代之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依法保护乘客权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消费“专车”提供的运输服务,肯定是消费者的权益,应该维护。但是,由于运输服务过程直接与消费者自身的生命财产联系在一起、且技术风险高,在没有严格资质管制、进出随意、缺乏专业素养的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乘客消费运输服务过程的权益怎么保护?一旦发生意外,消费者的权益又如何保障?
不论是网上预约“专车”还是传统出租汽车,由于消费者选择具有约束性,什么时候、要到什么地方去往往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且服务过程与消费过程统一,交易过程大部分属于非重复博弈,这次消费A的运输服务、下一次则很难再碰到A的车辆。非重复博弈交易的后效应是市场失灵,具体表现为“优未必胜、劣未必汰”。从现实来看,除了被强制取缔资格外没有出租汽车因服务不到位而被淘汰的。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严格的市场监管显得非常必要。再之,运输服务过程攸关生命财产安全,也不宜按照一般市场竞争领域采用“优胜劣汰”的市场动力机制促进行业的发展,必须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杜绝劣质资源进入,并通过严格的市场监管,强制驱逐“劣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出租汽车、“专车”消费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切实有效地保护这一消费群体完整的权益,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从对上述相关基本问题的认识来看,笔者对交通运输部这次推出两个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方向把握持充分肯定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规范网约车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势在必行。但其中某些具体条款仍值得斟酌。如应以写实的方式描述出租汽车的地位和作用:是城市中按照市场规则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的方式。再如,《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规定非常具体,有些“一竿子插到底”的味道,而我国的城市众多,各城市的情况不尽相同,是否应该原则一些,给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留有必要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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